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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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626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岑巩县太子家居生活馆: 被执行人周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6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岑巩县太子家居生活馆申请执行周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调解内容,被执行人周威应当支付申请人岑巩县太子家居生活馆货款117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77元,以上共计1190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应当发放给周威的其他案款5000元发放给申请人,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1572.60元,被执行人周威亲属于2021年7月3日将剩余案款5331.40元缴纳至本院。本院遂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人,执行费77元依法上缴财政。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岑巩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6执159号执行案件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7-3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