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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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在思南县思唐镇安化街,建筑面积29.41平方米,不动产产权证书为XXXXXXXX的房产; 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在查封期间,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 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9-9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