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韶关市源达荣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 二、南雄市雄州街道康顺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货款70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南雄市雄州街道康顺贸易商行负担。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南雄市雄州街道康顺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南雄市雄州街道康顺贸易商行负担。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本院退还。南雄市雄州街道康顺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4-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