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尾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项8142080.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371092.5元从2019年2月1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1‰/日计算;5770988.25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794.8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汕尾市海丰建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