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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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83执恢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仅发现1530.79元存款,现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豫A×××××号车辆一辆,该车辆已报废,无剩余价值可供执行。3.于2021年5月19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新密市房管局、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仅发现***名下有位于新密市处,本案已查封,系轮后查封,该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5.于2021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23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30.79元,尚余100769.2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9-24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