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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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按10.2225%计算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按10.2225%加3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秋、***对前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76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