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博信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博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0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算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对杭州博信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杭州博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博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博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杭州浦沅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由杭州博信物流有限公司、***、***、***、***将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