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江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与被告***、***、九江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本金396,694.65元及利息12,844.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共计409,539.5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三、被告九江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江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3722元,由被告***、***、九江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26
发布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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