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宏晖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宏晖纸业有限公司货款(含运费)1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