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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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截至2020年9月2日本金47166.23元,利息1354.9元,违约金2141.89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期最高500元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6.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2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