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振鸿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被告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振鸿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工程款295370.2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工程款220370.26元的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算到付清时为止,工程款75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算到付清时为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振鸿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0元(万路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万路公司负担2827元,被告负担3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59元(振鸿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3129元,振鸿公司负担334元,万路公司负担2795元;鉴定费35000元(万路公司预交),万路公司承担28226元,振鸿公司承担6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书自规定履行之日起,申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