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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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54095号 原告: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鑫,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住***。 投资人:***。 原告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缘之源足部保健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上海森安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郇鑫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