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晶宝米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鹤岗市佰米堂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一审被告***对第一项中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50.00元,减半收取9,575.00元,由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佰米堂粮油食

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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