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晶宝米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鹤岗市佰米堂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一审被告***对第一项中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50.00元,减半收取9,575.00元,由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佰米堂粮油食 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