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保全财产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通知书

(2021)赣0828执保73号

龚燕红、陈作棂、陈月亮、刘德辉、袁水生、赖燕娜、陈朝富、汪姹:

被保全人龚燕红、陈作棂、陈月亮、刘德辉、袁水生、赖燕娜、陈朝富、汪姹涉开设赌场的赌资账户,本院依据****年**月**日作出(2021)赣0828刑初106号刑事裁定书,已对被保全人龚燕红、陈作棂、陈月亮、刘德辉、袁水生、赖燕娜、陈朝富、汪姹如下财产依法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冻结如下:

1.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龚燕红光大银行78××36及账户上的存款2374.82元、招商银行62××61_20001、62××37_00007及账户上的存款1152.43元、中国工商银行23×××94账户上的存款984.52元进行了冻结。

2.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陈作棂中国工商银行20××06及账户上的存款1571.38元、中国农业银行62××77及账户上的存款523.97元进行了冻结。

3.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陈月亮中国农业银行62××73及账户上的存款37363.22元、浦发银行40××06及账户上的存款7358.36元进行了冻结。

4.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刘德辉中国农业银行62××73及账户上的存款728.73元进行了冻结。

5.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袁水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3及账户上的存款14913.34元、中国工商银行10××67及账户上的存款5783.72元进行了冻结。

6.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赖燕娜中国工商银行20××15及账户上的存款68060.96元、中国农业银行62××70及账户上的存款19771.31元进行了冻结。

7.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陈朝富中国农业银行62××73及账户上的存款65.81元进行了冻结。

8.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汪姹中国农业银行62××77及账户上的存款30457.29元、中国工商银行20××74及账户上的存款335.85元进行了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联系人:曾国华联系电话:0796-5703070

通讯地址:江西省万安县开发区万安东大道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43800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6-16
发布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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