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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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保全财产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财产通知书 (2021)赣0828执保73号 龚燕红、陈作棂、陈月亮、刘德辉、袁水生、赖燕娜、陈朝富、汪姹: 被保全人龚燕红、陈作棂、陈月亮、刘德辉、袁水生、赖燕娜、陈朝富、汪姹涉开设赌场的赌资账户,本院依据****年**月**日作出(2021)赣0828刑初106号刑事裁定书,已对被保全人龚燕红、陈作棂、陈月亮、刘德辉、袁水生、赖燕娜、陈朝富、汪姹如下财产依法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冻结如下: 1.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龚燕红光大银行78××36及账户上的存款2374.82元、招商银行62××61_20001、62××37_00007及账户上的存款1152.43元、中国工商银行23×××94账户上的存款984.52元进行了冻结。 2.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陈作棂中国工商银行20××06及账户上的存款1571.38元、中国农业银行62××77及账户上的存款523.97元进行了冻结。 3.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陈月亮中国农业银行62××73及账户上的存款37363.22元、浦发银行40××06及账户上的存款7358.36元进行了冻结。 4.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刘德辉中国农业银行62××73及账户上的存款728.73元进行了冻结。 5.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袁水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3及账户上的存款14913.34元、中国工商银行10××67及账户上的存款5783.72元进行了冻结。 6.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赖燕娜中国工商银行20××15及账户上的存款68060.96元、中国农业银行62××70及账户上的存款19771.31元进行了冻结。 7.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陈朝富中国农业银行62××73及账户上的存款65.81元进行了冻结。 8.本院于****年**月**日依法对汪姹中国农业银行62××77及账户上的存款30457.29元、中国工商银行20××74及账户上的存款335.85元进行了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如对本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联系人:曾国华联系电话:0796-5703070 通讯地址:江西省万安县开发区万安东大道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43800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6-16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