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建东村村民委员会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木耳大棚租赁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将位于建新村北、××商都菜园南7个木耳种植大棚返还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建东村村民委员会; 三、***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建东村村民委员会截至2021年7月1日的租金150000元、给付违约金45000元;并按日191.78元的标准给付自2021年7月1日至将租赁物返还原告时止的租金。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