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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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裕胜方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28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江西裕胜方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欲周,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裕胜方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8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指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财产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共计88924.89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