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松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安浦联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深圳松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491972.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利息分两部分:以367724.14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124248.23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给原告惠州市安浦联电子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0.4元(原告已预交1341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390.4元,由被告深圳松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30
发布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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