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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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 二、吴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12000元。 三、驳回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吴松文负担1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02元,由吴松文负担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