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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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47693.47元及利息(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每次扣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分别均以该次扣款的实际数额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