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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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匡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匡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金312257.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47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应以本金312257.68元为基数,按月息1%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判决解除原告江西省匡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被告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匡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钢管29198.5米、扣件17036套、套管11支、顶托100支、工字钢1874.8米;如被告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返还上述租赁物,则就不能返还部分按钢管13元/米、扣件4.5元/套、套管4.5元/支、顶托10元/支、工字钢60元/米折价由被告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69780元; 三、被告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匡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物维修费、清洗费合计5777.6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23元,减半收起计6461.5元由被告南昌市博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