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峻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1701.15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42015.48元(前述利息暂算至2018年10月2日,此后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89元,合计9295元,由被告杭州中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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