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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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因其近亲属陈梅香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自实际赔偿之日起向被告***依法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