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纵横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纵横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同佑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53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53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同佑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6.99元,保全费2117.99元,合共诉讼费5164.98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同佑塑胶原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鹤山市纵横鞋材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