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4932652.43元及律师费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4938652.4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慈溪金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799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