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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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安徽恒瑞印务有限公司 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 安徽雁湖金谷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雁湖金谷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40938.11元; 二、驳回安徽雁湖金谷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安徽雁湖金谷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494020元。 四、驳回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6元,减半收取7483元,由安徽雁湖金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212元,由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负担271元;反诉费34156元,减半收取17078元,由蒙城县金元达制笔有限公司负担14611元,由安徽雁湖金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