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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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濮阳市濮林家俬有限公司 濮阳市顺和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知民初1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知民初1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知民初1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濮阳市顺和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濮阳市濮林家私有限公司7万元; 四、驳回濮阳市濮林家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濮阳市顺和智能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9020元,由濮林公司与顺和公司各负担4510元;一审反诉费9300元,由顺和公司负担5300元,濮林公司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0元,由濮林公司负担6580元,顺和公司负担117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1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