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香河汇利丰压延塑胶有限公司 德清县东来化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香河汇利丰压延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清县东来化学有限公司货款1304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54元,财产保全费1743元,合计3197元,由原告德清县东来化学有限公司负担814元,被告香河汇利丰压延塑胶有限公司负担238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