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天芮经贸有限公司 广东双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天芮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双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6365.72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双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8元,由原告广东双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上海天芮经贸有限公司负担3680元。原告广东双鹰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98元,本院予以退回3680元。被告上海天芮经贸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7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