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青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代偿款423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湖北中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5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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