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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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海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为4854.91元,另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