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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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91403.71元、利息57420.73元(利息自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18日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本息结清为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95.34元;

四、以上第二、三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1.37元,减半收取3855.69元,原告负担569.29元,被告负担32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30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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