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75388.8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3.75元,由原告负担1688.55元,被告负担163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