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中市光华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万元。

二、被告扬中市光华电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以5.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西安顺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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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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