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借款本金4030万元和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之日起,利息按约定逾期利率计算到清偿完毕之日)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67.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17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