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补充合同》《胶州市农村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2019年12月1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出《租赁补充合同》和《胶州市农村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位于胶州市院内中间厂房(1027平方米)以及另在厂房西头2层小临时房传达室在内的租赁场所; 三、被告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租赁费568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租赁物占用费用413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违约金6878.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代理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2159元,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71元,被告山东三泰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1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