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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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6184.3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6184.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15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指定账号(户名: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望江支行,账号:13×××26)。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9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