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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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协和泰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47600元及利息(以747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协和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山东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协和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11276元,由被告山东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协和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