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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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 南宁市和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03232.58元给原告***;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543.26元给原告***; 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232.83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计1793元(原告已预交155元),由原告***负担549元,被告***负担3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负担1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