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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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1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元。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