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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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李丽芳、李丽玲、李丽影,第三人李培基、李宇轩、李宇诣、李思懿在剩余承包期内(截止至2038年6月止)对位于承包土地上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石村石新路20号(自编3#至10#)八个铺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空返还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石村石新路20号(自编3#至10#)八个铺位给原告李丽芳、李丽影;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丽芳、李丽影按照每月32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1日按月支付占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李丽芳、李丽玲、李丽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80元,由原告李丽芳、李丽玲、李丽影负担11780元,被告***负担100元,被告张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