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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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死亡赔偿金9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死亡赔偿金56724元、丧葬费8590.5元、交通、住宿、误工费三项1000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9989.9元; 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19989.9元; 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5711.4元; 六、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0元,***等原告3479元;***负担1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