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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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1执3431号 申请人大方县人民法院,住***。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陆红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陆红念罚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2016)黔052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9-17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