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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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5668号之三 申请人:宁乡丰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伟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圣菲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亚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乡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友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众仁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友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宁乡丰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圣菲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乡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长沙众仁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宁乡丰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圣菲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湘0124民初5668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湘0124民初56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宁乡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长沙众仁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实施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宁乡丰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圣菲斯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宁乡众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长沙众仁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95)银行存款894248.0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0×××15)银行存款1894248.03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秀县支行(账户:10×××15)银行存款425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秀县支行(账户:40×××21)银行存款4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姜启平 人民陪审员叶雪辉 人民陪审员万素平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邓杏锋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