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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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000?000元,利息1?051?952.8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2月1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5.937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2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8.9063‰的标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以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新外滩)7栋21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宁713005768号,土地使用证号:宁(2)国用(2013)第1963号)房地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物折价、变卖、处置后的价款优先清偿,***、***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