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执9593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5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兴义市第三页岩砖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