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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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丰诚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杭州羽国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阿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阿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400万元,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1月28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及以上借款本金、利息之和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杭州丰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羽国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杭州丰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羽国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阿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14元,减半收取19757元,由杭州阿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杭州丰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羽国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告杭州阿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杭州丰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羽国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