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元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文安县娄强五金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元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文安县娄强五金制品厂货款人民币28710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余款2871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余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文安县娄强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2803.50元,由被告河北元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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