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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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57500元给原告***,并自2018年1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原告***承担806元,由被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承担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