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1、赵某3、赵某4、赵某2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5031.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1、赵某3、赵某4、赵某2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687.62元; 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为原告方垫付的20000元; 四、驳回原告赵某1、赵某3、赵某4、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2916元,由被告***负担1635元,被告***负担1090元,原告赵某1、赵某3、赵某4、赵某2负担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