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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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焦杭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46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